海关将有关货物用于社会公益事业应当通过公益机构,按照《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教育、科学、文化、体育事业;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而公益机构包括公益性社会团体,即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以及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即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海关作为行政执法机关,不具备人力、渠道和资源直接将有关货物用于社会公益事业,所以,必须通过选择适当的公益机构进行。目前,海关总署经过总结多年的执法经验,同中国红十字总会签订了合作备忘录,双方对侵权货物的捐赠、移交等达成了协议,以保证捐赠工作真正达到应有的社会效果。同时,为保证侵权货物不会进入商业渠道从而造成二次侵权,海关要甄别货物是否适宜转交捐赠,要考虑货物的种类、数量、品质等因素,而且要对公益机构的捐赠等活动进行适当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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