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置海关依法没收的侵权货物,是整个海关保护程序中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目前媒体、权利人比较关注的问题。
根据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第二十七条规定, 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经海关调查后认定侵犯知识产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
海关没收侵犯知识产权货物后,应当将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有关情况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被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可以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海关应当转交给有关公益机构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知识产权权利人有收购意愿的,海关可以有偿转让给知识产权权利人。被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无法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且知识产权权利人无收购意愿的,海关可以在消除侵权特征后依法拍卖;侵权特征无法消除的,海关应当予以销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海关没收的侵权货物,海关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处置:
(一)有关货物可以直接用于社会公益事业或者知识产权权利人有收购意愿的,将货物转交给有关公益机构用于社会公益事业或者有偿转让给知识产权权利人;
(二)有关货物不能按照第(一)项的规定处置且侵权特征能够消除的,在消除侵权特征后依法拍卖。拍卖货物所得款项上交国库;
(三)有关货物不能按照第(一)、(二)项规定处置的,应当予以销毁。
海关销毁侵权货物,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有关公益机构将海关没收的侵权货物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以及知识产权权利人协助海关销毁侵权货物的,海关应当进行必要的监督。
可见,海关处置侵权货物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总体来说可以分为三个层级:
第一层级包括两种情况,即被没收的货物可以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海关应当转交给有关公益机构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知识产权人有收购意愿的,海关可以有偿转让给知识产权人。在这一层中,有关货物是不需要清除侵权特征的。
第二层级是当货物无法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且权利人无法收购意愿的,海关可消除侵权特征后依法拍卖。
第三层级是对于侵权货物无法消除侵权特征的,海关应当予以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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