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海关如怀疑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准确性或认为买卖双方的特殊关系影响到成交价格,应将怀疑理由书面通知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 2、书面通知发出后5日内海关未收到收发货人的说明,或审核其提供的资料、证据后仍有怀疑理由,海关可不接受成交价格。 3、海关依次采用其他估价方法进行估价。